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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10】赵刚律师继续分享依法改判系列案例

更新时间:2021-10-13 点击数:1011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10】赵刚律师继续分享依法改判系列案例


国庆假期之后,靖霖济南所刑辩道场又一次与大家如约相见啦~

本期道场由靖霖济南所副主任、人身伤害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赵刚律师继续为大家带来《依法改判系列案例》的第五讲。

 

刑事案件当中应当考虑到的三个方面是证据审查、政策原因和民事调解。本次分享内容,赵刚律师依然是从这三个方面入手,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展开刑辩的盛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55条的规定,单纯依靠口供是不能给被告人定罪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赵刚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对此进行了印证。在葛某某故意杀人案当中,被告人定罪证据多为言辞证据,且庭审中对主要的认罪口供也已翻供。由于缺乏有力的客观证据,最终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在故意杀人案件当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量刑时重点考虑的方面。在智某某故意杀人案当中,被告人作案时患复发性抑郁症,虽然辨认能力完整,但控制能力减弱,经过两次司法鉴定最终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综合其他因素基础上,最终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由于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侵犯法益比较特殊,为了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大多以调解为出发点。在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当中,陈某某与被害人是再婚夫妻,杀人事件的起因也是家庭矛盾,犯罪对象特定,社会危害性较小。最高院综合考量之下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调解成功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最后,赵刚律师又结合之前办理的案件提出建议,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手段,充分发挥当事人家属的积极作用,为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努力。

 

分享结束后,在场人员分别就本次分享发表自己的感悟并就死刑案件辩护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发表看法,并提出了问题,赵刚律师一一予以回应。

 

最后,本期道场由靖霖济南所刑事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道训律师作总点评。

刘道训律师表示,死刑复核权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院,且根据“两院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复核已经有一套成熟的机制,包括对客观证据、主观证据、不同类型的案子不同的审核方式等等,过程复杂,耗时长且审查严谨,这也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同时,刘道训律师提醒大家,法律明确规定,在有辩护律师的死刑案件当中,复核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律师和复核人员之间的通道已经打通,作为辩护律师应当积极的作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诉讼利益。

【靖霖济南刑辩道场NO.110】赵刚律师继续分享依法改判系列案例